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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若您尚未取得管制編號,則請先連線至「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(EMS) (網址:https://ems.moenv.gov.tw/)」,並於首頁點選「新申請管制編號」進行線上申請作業;後續則由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環保局進行審查及核發管制編號。
(2)取得管制編號後請登入EMS維護基本資料表(表C),如有EMS操作問題,可撥打0800-059-777,由專人為您解答。
(3)請與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環保局確認,是否已協助在「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(IWR&MS) 」(網址:https://waste.moenv.gov.tw/)」,建立貴機構之清除者列管身分及核發IWR&MS登入密碼。
(4)開啟本系統(WCDS)登入頁面並以IWR&MS密碼進行登入,WCDS會與IWR&MS進行帳號列管身分驗證,登入成功請依操作手冊逐步填寫申請表單。請參閱清除許可證線上申請功能操作手冊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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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若貴公司已經有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(具有事業機構或再利用機構身分),欲新增申請清除許可證業務時,則請先洽詢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環保局,協助於「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(IWR&MS)(網址:https://waste.moenv.gov.tw/)」中新增列管「清除者」身分。
(2)此時再登入本系統(WCDS)即可通過身分驗證,進行清除許可證申請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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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EMS為核發環境保護許可相關之管制編號,再由地方環保局於相應之污染管制系統(空/水/廢/毒/土等)進行列管;本系統(WCDS)則係以貴機構於「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(IWR&MS)」所設定之帳戶資訊,作為登入驗證資訊。
(2)請與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環保局確認,是否已協助在「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(IWR&MS) (網址:https://waste.moenv.gov.tw/)」,建立貴機構之清除者/處理者列管身分,以及核發給您IWR&MS登入密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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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:「許可證登載事項之機構地址變更時,應於變更後30日內辦理變更」。並且,依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核發之一廠(場)一管編原則,因此,請先申請「新機構地址」之管制編號,再辦理許可證變更申請作業。線上申請流程如下:
(1)請連線至「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(EMS) (網址:https://ems.moenv.gov.tw/)」,並於首頁點選「新申請管制編號」進行線上申請作業;後續則由機構搬遷後所在地之地方環保局進行審查及核發管制編號。
(2)取得「新_管制編號」號後請登入EMS維護基本資料表(表C),如有EMS操作問題,可撥打0800-059-777,由專人為您解答。
(3)以領有清除許可證之「舊_管制編號」登入本系統(WCDS),進行「機構地址變更設定」功能操作,請參閱清除許可證線上申請功能操作手冊第34頁說明。
(4)設定完成後請改以「新_管制編號」登入本系統(WCDS),提出許可證變更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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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本系統(WCDS)將驗證新、舊管制編號之機構負責人資料是否相同,才會將既有許可證資料帶入新管制編號中,因此,在前項步驟(2)維護EMS基本資料表(表C)時,應填寫為「舊機構負責人資訊」以利系統驗證,設定完成後再返回EMS維護新管制編號之負責人資訊,維護完成則依前項步驟(4)執行EMS基本資料同步到WCDS作業。
請參閱清除許可證線上申請功能操作手冊第34頁之第5點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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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確認以下事項,以排除無法設定的問題:
(1)是否已連線EMS維護新管制編號之基本資料表(表C)資料。
(2)是否新、舊管制編號的機構負責人資料(姓名、身分證字號)設定不相同,造成系統無法通過驗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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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返回變更申請頁面並點選「審查進度及意見回覆」,確認是否有提出申請中的案件,可聯繫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環保局協助將案件駁回申請。
請參閱清除許可證線上申請功能操作手冊第31頁之步驟三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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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請重新使用「舊管編」登入WCDS,進入許可申請>變更>機構基本資料,於機構資料欄位名稱再次點選「變更地址設定」,重新將許可資料同步至新管編。
(2)再以新管編登入WCDS,就可再次以「變更」作為申請事由提出許可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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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本系統(WCDS)會依貴機構所填寫的車輛資料:載重噸數、每日最大車趟數及每月最大清運日數,計算貴機構之清運能力(即最大清除量),並且與貴機構於「計畫清除廢棄物資料表」所填寫的「申請清除量」進行檢核,比對最大清除量是否大於或等於申請清除量,以視為貴機構具有申請清除量的清運能力。
(2)當貴機構因車輛變更使得清運能力降低,在申請頁面點選資料儲存卻系統出現「最大清除量小於申請許可總量」提醒訊息,請進入「計畫清除廢棄物相關資料表」頁面修改「申請總量(公噸/月)」,即可解決此問題。請參閱清除許可證線上申請功能操作手冊第15頁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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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在計畫清除廢棄物相關資料表填寫申請量時,可分為「清除總量」及「依廢棄物清除量」申請,前述的兩個欄位,在其中一個有填寫有數值時,則會關閉另一個欄位的填寫權限(兩個欄位只能填寫其中一個)。
(2)請您確認在「廢棄物代碼選擇」的編輯頁面中,是否已在「申請許可量」的欄位填寫數值。請刪除該欄位數值並進行儲存,再回到「計畫清除廢棄物資料表」即可編輯「申請總量」。請參閱清除許可證線上申請功能操作手冊第10頁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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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此為系統所設置之防呆機制,是為確認清除機構之實際清運能力,會以您所填寫的曳引車數量及拖車尾車數量計算。
(2)若您的拖車(尾車)數量大於曳引車(頭車)數量時,請依曳引車最大數勾選拖車加入清運能力計算。假設您有1台曳引車(頭),2台拖車(尾)時,則僅能勾選1台曳引車及1台拖車,若超出最大數則系統將跳出警示訊息。
(3)不勾選為清運能力計算之拖車(尾車),仍須完整填寫清運相關資訊(載重量、清運範圍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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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系統(WCDS)預設以1個月為30天進行計算屆期日之前的月份,因此「屆期日前8個月」則是以許可有效期限截止日回推240日,作為開放「展延」申請類別以及「變更暨展延」申請事由之系統設定,故可擇日(一週內)再重新進行展延申請相關之系統操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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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因應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」於110年9月13日公告修正許可證樣式,以及增加相關許可資訊欄位,而系統檢核到貴機構自公告修正日起,尚未執行過許可證變更申請作業,亦無填寫公告後增加的許可證資訊欄位,因相關申請欄位資訊及表單不齊全,故無法單純進行「展延」申請。
(2)請您改選以「變更/變更暨展延」按鈕進入填報表單,並且填妥因應修正公告新增之相關欄位及資訊,並於「機構基本資料」表單中申請事由,選擇以「變更暨展延」提出申請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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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本系統(WCDS)係以貴機構在各項表單中填寫的文字以及所上傳的檔案,利用PDF套件進行文字轉譯及合併產出,惟在轉譯過程如有系統判別為不合法字元時,則無法進行PDF檔案產製。
(2)請貴機構檢視已填寫之相關文件內容,是否存有「<>」半形文字符號,若仍須以相關符號說明所申請的文件內容時,則請改以「全形文字(Shift+空白鍵)」進行輸入,以避免造成系統誤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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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請先利用「審查進度及意見回覆」確認申請中案件之「審查進度」,是否顯示為「初審/複審補正」。
(2)若否,則請與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環保局確認,是否已完成「初審/複審表」之開放補正作業。
(3)若是,則請先與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環保局說明,並且於利用審查進度及意見回覆之「補正意見回覆」欄位填寫並送出,將案件權限交還地方環保局重新進行補正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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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請先利用「審查進度及意見回覆」確認申請中案件之「審查進度」,是否顯示為「退件中」。
(2)若是,則請與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環保局確認,是否於「審查作業\駁回退件」完成該案件之退件程序。
(3)若否,則請撥打本系統(WCDS)異常洽詢電話:02-2314-2007分機205,由專人為您檢視無法操作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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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先判斷是否有以下發生原因,並優先自行將問題排除:
(1)網路不穩或網路流量小:屬傳輸時間過久故被系統踢除連線,請稍候再進行資料存檔。
(2)上傳檔案大於5MB:如果您的網路上載速度較小,有可能造成傳輸時間過長被系統踢除連線。您可以將上傳的檔案進行分割後再重新上傳,避免單一檔案傳輸時間過長。
(3)非多上述狀況:請您將進行存檔傳輸之前的頁面進行截圖及提供存檔的文字,並利用「操作問題諮詢」頁面下載 附件檔(網址:https://wcds.moenv.gov.tw/WCDS/Anonymous/SystemMailBoxFile/WCDS系統問題.odt),填寫內容並檢附當時操作系統畫面(存檔前),並將文件寄送至 wcds_sys@eri.com.tw,由專人為您檢視無法正常存檔的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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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如遇系統上沒有適當的地號可以選擇,請利用「操作問題諮詢」頁面下載 附件檔(網址:https://wcds.moenv.gov.tw/WCDS/Anonymous/SystemMailBoxFile/WCDS系統問題.odt)。
(2)請述明操作填寫地號之功能名稱及位置,並檢附需要新增的地號相關資訊,填寫完整後寄送至wcds_sys@eri.com.tw,新增完成會後有專人回覆處理結果。